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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2012-01-07 14:45:59 来源:http://www.caiwu12366.cn 浏览:797
内容提要:(一)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1.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二)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1)销售家具的厂商,在销售家具的同时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2)邮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邮寄包裹提供的包裹袋,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1.含义: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各自交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建材商店既销售建材,又从事装饰、装修业务;
2)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商场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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